常州大学二级党组织工作细则(试行)

   发布时间: 2020-11-04    访问次数: 220

常大委〔201450

 

 

关于印发常州大学二级党组织工作细则

(试行)的通知

各党委、党工委、党总支:

《常州大学二级党组织工作细则(试行)》已经党委常委会研究通过,现将其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常州大学委员会

20141217

 

 

 

常州大学二级党组织工作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改进学校基层党委、党总支、党工委(以下简称二级党组织)建设,进一步明确工作职责,健全工作制度,建立适应新形势需要的工作运行机制,充分发挥二级党组织的政治核心和战斗堡垒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等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二级党组织在学校党委的统一领导下,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和教育方针,保障和促进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和党的建设等各项工作的顺利完成。

第三条  二级党组织应紧密围绕学校和本单位中心任务,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努力建设成为政治坚定、业务熟悉、管理有序、团结协作、清正廉洁、开拓进取的领导班子;培养和建设高素质的党员队伍、教职工队伍和学生骨干队伍;建立健全适应高校改革和发展需要,与人才培养、教学科研、社会服务紧密结合,保证政治核心作用充分发挥的工作机制和工作制度。

第二章  党组织设置

第四条  党员人数100以上的学院,根据工作需要,经学校党委批准,成立党的委员会。党员人数100以下,50以上的学院(部门),成立党的总支部委员会。党员不足50人的学院(部门),因工作需要,并经学校党委批准,也可以成立党的总支部委员会。确因特殊情况或工作需要,经学校党委批准,可不受党员数量的限制成立党的委员会

和总支部委员会。

第五条  基层党委(党总支、党工委)一般由3-7人组成,委员会一般设书记、副书记,组织委员、宣传委员、纪检委员、统战委员、保卫委员、青年委员等。如委员较少,一名委员可兼负多名委员的工作。

第六条  二级党组织由党员大会(党员人数在五百名以上或所辖党组织驻地分散的基层党委,经校党委批准,可以召开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任期为3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迟换届的,须经学校党委同意,提前或延长期限一般不超过1年。委员在任期内出现缺额的,应及时补齐,其任期与本届委员会任期一致。必要时,校党委可以调动或指派二级党组织的负责人。选任二级党组织书记、副书记要充分听取党内外群众意见并严格按照同级干部的选拔任用程序履行有关手续。

第七条  学院党委(党总支)建立分党校、专门党建网站(页),加强对入党积极分子、党员和干部的培训、教育。

第三章  任职条件

第八条   担任二级党组织书记、副书记应具备以下条件:

1.有坚定的共产主义理想和信念,有较高的马列主义理论水平,能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遵守国家有关法律和法规;

2.熟悉教学、科研和党务工作,有总揽全局的组织领导能力;

3.勤奋敬业,勇于奉献,开拓进取,清正廉洁,谦虚谨慎,作风正派,密切联系群众,有较强的组织观念,善于同领导班子成员团结协作、合作共事;

4.善于做思想政治工作,责任心强,群众威信较高,能协调各方面关系;

5.具有3年以上党龄,具备干部任职条件和符合岗位职责要求;

6.应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做好党务工作。

第九条  委员会委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1.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具有一定的马列主义理论水平,能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政治理论水平和参政、议政能力;

2.具备干部任职条件和岗位职责所要求的管理能力,坚持和维护党的民主集中制,有较强的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和廉洁意识;

3.能够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遵守国家有关法律和法规。正确行使权力,以身作则,为人师表,密切联系群众,有较强的组织观念,善于同领导班子成员团结协作、合作共事;

4.热爱党务工作,熟悉学校党建与思想政治教育,或教学、科研和管理工作,善于做思想政治工作,在党建和思想政治教育及教学、科研、管理等工作中做出实绩,得到群众公认;

5.必须是中共正式党员,党龄满3年以上。

 第四章  职责任务

第十条  宣传、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学校的各项决定,并为其贯彻落实发挥保证监督作用。团结带领师生员工努力完成本单位的各项工作任务,维护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

第十一条  通过党政联席会议,党组织负责人参与讨论和决定本单位教学、科研、人事、管理、社会服务等工作中的重要事项,与行政领导班子经常沟通,支持行政负责人在其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保证本单位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需要,二级党组织负

责人可以适当分管部分行政工作。

第十二条  按照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抓好本单位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制度和反腐倡廉建设,领导和具体指导党支部的工作,充分发挥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1.加强自身建设。委员会委员应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提升党性修养,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认真负责,积极做好党内工作;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健全集体领导制度,严格实行双重组织生活制度,定期开好民主生活会,自觉接受党内外群众监督。

2.加强对党支部工作的指导。优化党支部设置,选配好党支部书记,抓好支部班子建设;指导党支部结合本支部特点开展活动;指导党支部开展民主生活会,定期分析党支部情况;定期检查指导党支部工作,做好党支部分类定级,对后进党支部的工作进行指导和整顿,总结和推广先进党支部的经验。

3.重视发展党员工作。认真抓好共青团组织推优工作,不断加强兼职组织员队伍建设。加强入党申请人、入党积极分子、发展对象队伍建设,建立健全培养、教育和考查机制;制定发展党员工作计划,定期审查计划执行情况;严格执行《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及《常州大学发展党员工作实施细则》;坚持党员标准,严格入党程序,重点做好在中青年骨干教师和优秀青年学生中发展党员工作;严把发展党员的预审关,建立委员会委员与新发展党员入党谈话制度和集体审批新党员制度;加强对预备党员的教育和管理,按期讨论预备党员的转正问题。

4.加强党员教育管理服务。根据学校党委的统一要求和单位实际,制定党员教育的实施计划;经常了解和分析本单位党员的思想状况,采取多种形式有针对性地开展学习培训;积极开展党员活动,注重创新载体,丰富内容,增强实效,引导党员积极创先争优;严格党内组织生活,严肃党的纪律,保障党员权利,完善党内选举制度,拓宽党内民主渠道;坚持和完善民主评议党员工作,每年召开一次专题组织生活会;加强党员组织关系、出国(境)管理、流动党员工作;监督党员履行义务,及时处置不合格党员。

第十三条  领导本单位的思想政治工作。围绕学校的改革与发展,结合本单位的具体情况,制定有特色、有重点的思想政治工作计划,统一协调,组织实施,形成党、政、工、团齐抓共管的思想政治工作新格局。

1.建立教职工政治学习和二级中心组学习制度。组织并落实好本单位教职工和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和政治理论学习,加强党的基本理论、路线与方针政策、国情校情、形势政策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提升师生员工的思想政治觉悟。

2.加强和改进德育工作。加强教职工师德建设,引导教职工爱岗敬业,创一流业绩,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加强学生理想信念、心理健康和成长成才教育,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重视发挥新媒体、社团及公寓在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中的作用,引导学生立德为先,全面发展。

3.关心本单位的离退休职工,引导离退休职工做好关心下一代工作,充分发挥离退休同志在学校建设和育人工作中的作用。

4.领导本单位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支持他们依照法律和各自的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定期研究群众组织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充分发挥群众组织的作用。认真学习贯彻党的统战政策,关心民主党派的工作,经常听取他们的意见,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因素。维护教职工的正当权利和利益,做好凝聚人心的工作。

5.贯彻党管人才的原则,做好本单位教学、科研和管理人才队伍的配备、教育和管理工作。参与讨论决定师生员工评优、留学、进修、晋升、就业等方面的工作。负责政治审查,严格把好政治关。

6.抓好本单位领导班子的思想和作风建设。团结带领好本单位党政主要负责同志,自觉参加所在党支部的组织生活。坚持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制度,勇于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

7.负责抓好分党校的教学与管理工作。在完成学校党校教学任务的同时,结合本单位工作实际制定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

8.贯彻落实学校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加强本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教育党员和干部模范遵纪守法。

第十四条  按干部管理权限做好本单位干部的培养、教育、监督、管理、考核、选拔工作,做好对学生工作辅导员和班主任的配备和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  做好政治保卫工作。会同行政领导经常对本单位干部和群众进行保密、安全教育,落实有关规章制度和防范措施,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或报告,保持本单位的稳定。

第五章  相关制度

第十六条  集体领导制度。二级党组织必须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坚持民主集中制,凡属重大问题均需集体讨论决定。每个成员都必须坚决执行党组织的决议,如有不同意见,允许保留或向上级党组织反映,但在执行中不得有与决定相抵触的言行。

第十七条  会议制度。二级党组织必须召开党的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党支部书记会、党员大会、民主生活会。

1.党的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研究、讨论本单位思想政治工作、党建工作(发展党员计划、发展党员审批等)、干部工作以及需要委

员会会议研究讨论的其他工作。

2.党支部书记会。主要是布置、督促、检查党支部工作,研究支部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交流支部工作经验。

3.党员大会。主要是传达、学习和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校党委的决议、指示,向本单位全体党员报告工作等。

4.民主生活会。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会前,要征求党内外群众的意见,确定会议主题,做好充分准备;会上,要联系自身的思想、学习、工作实际,认真开展检查,积极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切实解决存在的问题,认真做好记录;会后,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和向群众通报。委员会成员除参加领导班子的民主生活会,还需参加所在党支部的组织生活会。

第十八条  检查督促制度。二级党组织要经常地检查和督促党支部“三会一课”制度的执行和工作情况,指导和帮助党支部开展工作,不断提高党建工作的科学化水平。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党支部委员会议,听取工作汇报,检查对学校党委和二级党组织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情况。

第十九条  联系群众制度。二级党组织班子成员要加强与师生的联系,建立与系(部)、教研室、实验室、骨干教师及学生班级的联系制度,经常了解师生员工的思想、工作、学习、生活等情况,帮助解决思想问题和实际问题。经常征求师生员工对党建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决策重大问题时,事先应广泛听取意见。

第二十条  党风检查制度。每学期要对党支部执行中央关于廉洁的纪律和学校纪委关于廉政建设的规章制度的情况进行一次检查。

第二十一条  党建工作责任制度。二级党组织负责人要切实负起抓党建工作的责任,认真贯彻落实好党建工作责任制,每年要向学校党委汇报一次抓党建工作情况,并向党员大会报告工作,接受党员大

会和学校党委的审查和监督。

第二十二条 创先争优制度。二级党组织要把“创先争优”与加强党组织管理工作结合起来,引导创建先进基层党支部,争做优秀共产党员。

第二十三条  中心组学习制度。中心组成员由基层党委(党总支)委员会成员和行政负责人组成。每学期至少集中学习2次,不断提高干部的思想政治理论水平,增强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第二十四条  党政联席会议制度。严格按照《常州大学学院党政共同负责制实施办法(试行)》要求,认真开好党政联席会议。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自发文之日起执行,由中共常州大学委员会组织部负责解释。原《江苏工业学院党总支(分党委)工作条例(苏工党200513号)》自行废除,今后与上级党组织规定不一致的条文,按上级党组织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