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大学发展党员工作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 2020-11-04    访问次数: 579

关于印发常州大学发展党员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党委、党总支、党工委:

《常州大学发展党员工作实施细则》已经党委常委会研究通过,现将其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常州大学委员会

                   20141217

                                    

 

常州大学发展党员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规范发展党员工作,保证新发展党员质量,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和《江苏普通高等学校发展党员工作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学校各基层党组织应当把吸收具有马克思主义信仰、共产主义觉悟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念,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先进分子入党,作为一项经常性的重要工作。加强在青年教师中发展党员工作,注重将科研骨干、学术带头人、留学归国人员中的优秀分子培养成党员。坚持把发展大学生党员工作的着力点放在对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上,重视做好思想上入党工作;坚持把政治标准作为发展大学生党员的首要标准,以提高发展大学生党员质量为核心,以加强教育培养为重点,认真做好在大学生中发展党员工作。

第三条  学校发展党员工作应当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按照“控制总量、优化结构、提高质量、发挥作用”的总要求,有领导、有计划地进行。坚持党章规定的党员标准,始终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坚持发展程序和纪律,严格履行入党手续。坚持入党自愿和个别吸收的原则,成熟一个,发展一个。禁止突击发展,反对关门主义。

第四条  发展大学生党员要严格执行“三投票三公示一答辩”制度,认真落实入党积极分子的培训培养制度,改进共青团“推优”工作,坚持发展对象的预审制度,完善预备党员教育考察制度,建立入党材料归档制度等。 

第二章 入党申请人的教育培养

第五条 党章规定:“年满十八岁的中国工人、农民、军人、知识分子和其他社会阶层的先进分子,承认党的纲领和章程,愿意参加党的一个组织并在其中积极工作、执行党的决议和按期交纳党费的,可以申请加入中国共产党。”

第六条  符合党章规定的基本条件并志愿加入中国共产党的在籍学生和教职工,须书面向所在单位党组织递交入党申请。经党支部审查,符合党章规定的,确定为入党申请人。

第七条  新入校教职工和学生,如在原单位已向党组织递交了入党申请书,来校后要及时向党组织说明情况,并请原单位党组织将入党申请书等材料转至学校,可延续接受培养教育。若本人档案中无入党申请等相关材料的,或原单位不能提供入党申请的,应重新递交入党申请,其申请入党时间按重新递交书面申请的时间计算。

第八条 基层党组织应当坚持早选苗、早教育、早培养原则。新生入学后,应当在一个月之内组织开展入党启蒙教育,引导学生积极向党组织靠拢。基层党组织应通过宣传党的政治主张和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提高党外师生对党的认识,激发他们的入党热情和意愿,尽早建立一支数量充足、素质较高的入党申请人队伍,夯实发展党员的基础。

第三章 入党积极分子的推荐确定和培养教育

第九条 党支部在收到入党申请书后,应在一个月内指派专人与其谈话,了解入党申请人的入党动机、思想动态、工作和学习情况等,要注意保护他们的政治热情。

第十条  入党申请人经团组织推优或党员、群众推荐,由支委会(不设支委会的经党支部大会)表决同意,并报上级党组织备案,确

定为入党积极分子,填写《入党积极分子考察表》。

第十一条 基层党组织要重视对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应对其进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教育,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的基本知识教育,党的历史和优良传统、作风教育以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等。安排入党积极分子参加党内有关活动,参加党校学习,给他们分配一定的社会工作等。

第十二条  党委、党工委、党总支(以下简称“二级党组织”)每年要对本单位入党积极分子的队伍状况作一次分析,针对存在的问题,采取改进的措施。

第十三条  党支部应指派1-2名正式党员做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联系人。培养联系人要向入党积极分子介绍党的基本知识;了解其政治觉悟、道德品行、现实表现和家庭情况等,做好培养教育工作,引导入党积极分子端正入党动机;及时将考察情况以写实的方式填入《入党积极分子考察表》。考察表每半年填写一次,考察意见与结论应向党支部汇报并反馈给入党积极分子本人。

第十四条  党支部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支委会或支部大会,专门听取培养联系人对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和考察意见,并根据培养、教育和考察情况以及入党积极分子的现实表现,对入党积极分子队伍进行调整和充实,并报上级党组织备案。

第十五条  入党积极分子要定期(每季度不少于一次)或不定期以书面的形式向党支部汇报思想,内容包括:学习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知识的情况;对国内外形势和党的中心任务的认识;学习、生活、工作等方面的情况。

第十六条 入党积极分子工作、学习单位发生变动,应及时报告原单位党组织。原单位党组织要及时将其培养教育等相关材料转交现单位党组织。现单位党组织要对转入材料进行认真审查,并做好接续培养教育工作,培养教育时间可连续计算。

第四章 发展对象的确定和考察

第十七条 二级党组织要定期召开发展党员工作例会,研究发展党员计划,分析发展党员工作情况。学期初将发展党员计划上报校党委组织部备案,未列入发展计划的原则上不予发展;毕业班第八学期原则上不再发展党员。

第十八条 确定为发展对象的基本条件: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和考察时间一般要有一年以上;参加党的基础知识培训班学习并结业;28周岁以下团员青年要经过团组织推荐;掌握党的基本理论,了解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和基本知识;师生反映好,具有一定的群众基础。

确定学生发展对象还必须将其学习情况作为重要条件之一,一般应通过大学英语四级、成绩优良,获得过省市以上奖励或特别优秀的可适当放宽,对达不到要求的应从严审查其学习态度并报学校党委组织部审查。

第十九条  确定发展对象的程序:党支部一般应采用群众座谈会(也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个别谈话或撰写书面评价材料)方式,广泛听取党外群众对入党积极分子的意见。确定学生发展对象的听取群众意见工作由党支部指派支部委员、培养联系人主持进行;确定教职工发展对象的听取群众意见工作由二级党组织委员、党支部书记主持进行。

发展本科生党员,应听取辅导员、班主任、任课教师、所在班级同学及宿舍楼管理员的意见;发展研究生党员,应听取研究生导师、任课教师及其所在专业同学意见;发展教职工党员、应听取其所在单

位领导及同事的意见。注意做好谈话记录和谈话人签字确认工作。

党支部召开支委会或支部大会,听取党小组组长、培养联系人对入党积极分子列为发展对象的意见,展开充分讨论,经表决同意并报上级党组织审查备案后,列为发展对象。

第二十条  入党积极分子被确定为发展对象后,二级党组织必须对其进行政治审查。

政治审查的主要内容:对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的态度;本人的政治历史和在重大政治事件或活动中的表现;直系亲属和与本人关系密切的主要社会关系的政治情况。

政治审查的主要方法:同本人谈话、查阅有关档案材料、找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以及必要的函调和外调。发展无工作经历的学生入党,在听取本人介绍和查阅有关材料后,情况清楚的可不必再函调或外调;发展教职工入党,二级党组织必须对其直系亲属进行函调政审。

政治审查的基本要求:严肃认真、实事求是,注重本人的一贯表现。政治审查后由所在党组织形成综合性的结论性材料。

凡没有经过政治审查或政治审查不合格的,不能发展入党。

第二十一条  对发展对象进行短期集中培训,主要学习《中国共产党章程》《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等文件。学习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最新成果。学习时间一般不少于三天(或不少于二十四个学时)。

第二十二条  对于政审和培训合格的学生发展对象,经支委会或支部大会讨论后,由党支部书记向分管学生工作的副书记汇报其情况,并报学院党委(党总支)预审;对于政审和培训合格的教职工发展对象,经支委会或支部大会讨论后,由党支部书记向上级党组织负责人汇报其情况,并报校党委组织部预审。

第二十三条 党组织对通过预审的发展对象发放《入党志愿书》,并在党支部大会讨论前进行入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一周。

第五章 预备党员的接收

第二十四条  接收预备党员必须严格按照党章规定的程序办理。

发展对象毕业前三个月内或离开工作岗位前三个月内,一般不办理接收预备党员的手续。对招聘、借调、在职学习等人事关系不在学校的流动人员中的入党积极分子,如果在学校已经连续工作、学习两年以上,经征求其原单位(所在地)党组织同意后,可以发展入党。

对于进入学校脱产学习的成人教育、自学考试等类别学生,学校一般不负责发展工作。个别表现比较突出,在校连续学习两年以上,且在学校有正式学籍和档案关系的,由学院党委(党总支)书面报请校党委组织部审查同意后,可以按规定程序发展。

已经毕业离校或调出的人员,不能再在学校办理入党手续。有关党组织应将他们的《入党志愿书》、培养教育和考察材料等,连同本人档案及时转递给接收单位党组织。

第二十五条  发展对象要有两名正式党员作入党介绍人,入党介绍人一般由所在党支部的党员担任,可以是培养联系人,也可以由发展对象自己约请,或由党组织指定。受留党察看处分尚未恢复党员权利或尚在缓期登记期间的党员,不能做入党介绍人。

入党介绍人的主要任务:向发展对象解释党的纲领、章程,说明党员的条件、义务和权利;认真了解发展对象的入党动机、政治觉悟、道德品质、工作经历、现实表现等情况,如实向党组织汇报;指导发展对象填写《入党志愿书》,并认真填写自己的意见;向支部大会负责地介绍发展对象的情况;发展对象批准为预备党员后,继续对其进行教育帮助。

第二十六条 党支部书记、副书记或支部委员应当对发展对象填写的《入党志愿书》等有关材料进行严格审查,审查合格后再提交党支部大会讨论。

第二十七条 召开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有表决权的到会党员人数必须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人数的半数方可召开。主要程序如下:

1.发展对象宣读入党志愿,汇报对党的认识、入党动机、本人履历、家庭和主要社会关系情况,以及需要向党组织说明的问题;

2.入党介绍人介绍发展对象有关情况,应对其能否入党表明态度;

3.支委会(不设支委会的,由党支部书记)向大会报告对申请人审议的情况,包括推优意见、群众调查意见、学习情况、履行本职工作表现、政审结论、公示结果等;

4.与会党员对发展对象能否入党进行充分讨论;

5.申请人对大家所提意见表明自己的态度;

6.与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的半数,才能通过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因故不能到会的党员正式向支部提出书面意见的,应统计在票数内。

申请人及入党介绍人必须参加支部大会,且支部大会讨论两个以上的发展对象入党时,必须逐个讨论和表决。讨论时意见分歧较大的应暂缓表决,提交上级组织审议。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可邀请入党积极分子和其他发展对象列席会议。

第二十八条  党支部应及时在《入党志愿书》上填写“支部大会通过接收申请人为预备党员的决议”,决议的内容主要包括:发展对象的主要表现;应到会和实际到会有表决权的额党员人数;表决结果;通过决议的日期;党支部书记签名。

党支部将《入党志愿书》和其他相关材料送交上级党委(党工委、党总支)审议审查。

第二十九条 发展教职工党员由二级党委(党工委、党总支)审查(审议),并报学校党委审批。发展学生党员由学校党委授权的二级党委进行审批,并报学校党委组织部备案。党总支不能审批预备党员,但要对通过党支部决议的预备党员进行审查(审议),然后报学校党委审批。

第三十条  党委(党工委、党总支)审批(审议)预备党员前,应先指派兼职组织员对《入党志愿书》和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并安排委员与发展对象谈话,作进一步的了解,帮助发展对象提高对党的认识,谈话人应将谈话的情况和对申请人能否入党的意见,如实填写在《入党志愿书》上,并向党委(党工委、党总支)汇报。

第三十一条  授权二级党委审批预备党员,必须召开党委会或党委扩大会议进行集体讨论和表决。审批两个以上的发展对象入党时,应当逐个审议和表决。

第三十二条 党委(党工委、党总支)应在三个月内讨论和审批(审议)预备党员。如遇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审查(审批)时间,但不得超过六个月。凡无故超过规定时间未予审查(审批)的,要追究有关人员和领导的责任(超过规定期限审批的,必须经过支部大会重新讨论)。

第三十三条 对通过审查(审批)的预备党员,二级党委(党工委、党总支)应当及时通知党支部,并将其录入《全国党员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登记入册。对未被批准入党的,也应当通知党支部和发展对象本人,并做好思想工作。 

第六章 预备党员的教育、管理和转正

第三十四条  新党员入党后必须向党旗宣誓,入党宣誓仪式可由党委(党工委、党总支)统一组织进行,也可以由党支部自行组织进行。由党支部举行的入党宣誓仪式,须邀请二级党委(党工委、党总支)委员参加。

第三十五条 党组织要通过党的组织生活、听取本人汇报、个别谈心、集中培训、实践锻炼等方式,对预备党员进行教育和考察。考察的重点应放在其履行党员义务情况,在思想、学习、工作和生活中先锋模范作用发挥情况和现实表现等。介绍人(联系人)、党支部每季度要将考察情况及时填写在《预备党员考察表》内,发现问题要及时同本人谈话。集中培训时间一般不少于十六学时。党支部每季度要讨论一次,发现问题要及时同本人谈话。

第三十六条  预备党员要主动向党支部汇报思想,每季度至少要向党组织递交一次书面思想汇报;要不断增强党性修养,积极主动参加各级党组织举办的教育培训和社会实践活动等。大学生预备党员每年参加集体教育时间一般不少于十六学时,青年教职工预备党员集体教育时间不少于二十四学时;要践行党员宗旨,为身边同学服务,在学习、工作、生活、就业创业、考研等中积极创先争优;按时交纳党费。

第三十七条  预备党员的预备期为一年。预备期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算起。

预备党员预备期满后,党支部应及时讨论其能否转为正式党员。认真履行党员义务、具备党员条件的,应按期转为正式党员;需要继续教育和考察的,可以延长一次预备期,延长时间不能少于半年,最长不超过一年;不履行党员义务、不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当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预备党员违反党纪或校纪校规等,情节较轻,尚可保留预备党员资格的,党组织应当对其进行批评教育或延长预备期;情节较重的,应当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预备党员因私出国(境)前,应报二级党组织审核备案。出国期间,以适当方式与党组织保持联系,主动汇报思想和其他有关情况。未加入外国国籍,回国后本人书面向院(系)党组织提出恢复预备期的申请并汇报在国外期间的情况。院(系)党组织对其在国外(境外)表现情况进行审查,依照程序讨论其转正问题。如果预备期已满或接近期满,党组织认为有必要可对其进行继续考察,适当延长考察时间。延长考察的时间一般为半年至一年。考察期满,具备党员条件的,其转正时间从回国后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其转正之日算起。

预备党员因私出国(境)未履行请假手续,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六个月以上与原所在党组织无联系的,可视为自行脱党,由原党组织按规定办理取消预备党员资格手续,并报学校党委备组织部案。

按期转正、延长预备期、取消预备党员资格,都必须经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和上级党委批准。

二级党组织对于新转入的预备党员,应进一步加强考察教育。大学生预备党员入校六个月内一般不讨论其转正问题,应当适当推迟讨论其转正问题,推迟时间不得超过半年,转为正式党员时,其转正时间自预备期满之日起算。

对入职、升学等原因新转入的预备党员,党组织要重新甄别其党员身份,认真审核其《入党志愿书》等材料,符合党员条件的继续进行教育和培养。发现入党手续不完备、入党材料不齐全或填写混乱的,应及时与其原单位党组织或上级党组织联系,辨别真伪、弄清原因。确属不熟悉有关规定或工作程序出现的失误,由原单位党组织按照发展党员工作的有关规定,补办手续和材料;无法补办的,要在其《入党志愿书》“备注”栏中注明情况和原因。对于采取不正当手段弄虚作假、伪造手续发展入党的,经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并报上级党组织批准,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有关情况要及时报告校党委组织部和通报原单位党组织。

第三十八条  预备党员转正的手续是:本人向党支部提出书面转正申请;党小组提出意见;党支部征求党员和群众的意见;支部委员会审查;支部大会讨论、表决通过;报上级党委审批。大学生预备党员转正要进行公示、无记名投票,并组织部分预备党员进行转正答辩。

讨论预备党员转正的支部大会,对到会人数、赞成人数等要求与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相同。其具体会议程序如下:

1.预备党员宣读转正申请,汇报预备期的思想认识及现实表现、主要优缺点及今后努力的方向;

2.党小组、入党介绍人或支委会介绍预备党员预备期的考察情况,并提出能否转为正式党员的意见;

3.与会党员对发展对象能否入党进行充分讨论;

4.预备党员本人对大家所提意见表明自己的态度;

5.与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

第三十九条  党支部应及时在《入党志愿书》上填写“支部大会通过预备党员能否转为正式党员的决议”,决议的内容参照“通过接收申请人为预备党员的决议”。党支部将《入党志愿书》和其他相关材料送交上级党委(党工委、党总支)审议审查。

第四十条 预备党员转正的审批程序基本按照接收预备党员的审批程序进行。

第四十一条  预备党员转正后,党支部应及时维护《全国党员管理信息系统》,并将其《入党志愿书》、入党和转正申请书、自传、政审材料、教育考察的材料,交二级党组织存入本人人事档案。无人

事档案的,建立党员档案,由所在单位党组织保存。

第七章 发展党员工作的职责要求

第四十二条  各二级党组织须把发展党员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作为党建工作述职、评议、考核和党务公开的重要内容。切实加强领导,做好发展党员材料的建档、归档、保管和转接工作,对发展党员的材料是否规范、手续是否完备负责;对发展党员工作情况,每半年自查一次,年底将本单位党员发展情况向学校党委书面报告,每学期末将《半年发展党员情况表》《半年党员转正情况表》和《党内统计半年报表》等上报校党委组织部备案,并根据要求做好有关党内统计工作。党委(党工委、党总支)书记、副书记、委员要切实履行自己的职责,充分发挥作用,熟悉发展党员工作的各项程序及要求。其主要职责是:

1.党委(党工委、党总支)书记为本单位发展党员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并承担第一责任:①认真贯彻落实发展党员工作方针,定期召开委员会或扩大会议,研究党员发展计划、预审发展对象、审议(审批)预备党员接收和转正工作等;②指派党委委员或亲自与新接收的预备党员进行入党前谈话,进一步了解情况,帮助提高认识;③毕业前夕,与毕业生党员进行一次毕业前谈话,加强党性教育与关心,帮助转变角色;④经常督查、解决发展党员工作中存在的问题;⑤做好党建工作总结等。

2.分管学生工作副书记是发展学生党员工作的主要责任人,主要负责:①协助书记具体负责学生的发展党员工作,加强对学生党支部书记的业务指导和工作监督;②做好学生党员发展计划审核、发展对象的预审工作;③督促并指导基层团组织按规定做好团员“推优”工作。④与新接收的预备党员进行入党谈话,进一步了解情况,帮助其提高认识;⑤组织开展学生预备党员转正前答辩工作;⑥协助书记做好党建总结等工作。

3.党委(党工委、党总支)组织委员是发展党员工作的重要负责人,主要负责①根据上级要求,协助书记、副书记制定本单位发展党员计划;②督促、检查党支部做好发展党员工作;③协助书记、副书记对入党考察有关材料进行预审;④安排人员与发展对象谈话,提请党委(党工委、党总支)及时讨论;⑤做好发展党员工作过程中的群众来信登记、来访接待工作。组织有关人员调查、核实,并提出处理意见,督促落实。

4.党委(党工委、党总支)其他委员应主动关心、支持发展党员工作,积极参与本单位发展党员工作。主要职责:①在讨论党员发展的会议上认真负责地发表意见;②与新接收的预备党员进行入党谈话,进一步了解情况,帮助提高认识;③纪检委员负责查处发展党员工作中的违纪问题,宣传委员积极协同做好对入党积极分子的培训和预备党员的教育。

第四十三条 党支部要认真做好发展党员工作的各项记录,建立健全有关工作台账制度,台账要求齐全规范、详细清楚。

1.会议记录,主要包括:支委会记录、支部大会记录、审批会议记录、群众座谈会记录等。

2.工作记录,主要包括:投票记录、公示记录、答辩记录、谈话记录、培训记录、入党积极分子、发展对象和预备党员考察记录等。

3.其他材料,主要包括:发展计划、培训计划、入党申请人一览表、入党积极分子一览表、发展对象一览表、党建联系人一览表、正式党员及预备党员情况记载等。

第四十四条  学生党员以及预备期内的教职工党员的材料由各基层党组织负责管理,教职工正式党员的材料由校党委组织部统一归入

本人人事档案。

第八章 发展党员工作的领导和纪律

第四十五条 学校成立党建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全校党员发展、教育和管理工作。党务部门发挥协调和监督作用。各二级党组织要加强对发展党员工作的领导,二级党组织书记是本单位发展党员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学生工作副书记是本单位发展学生党员的主要负责人。要充分发挥兼职组织员的作用,选优配强党支部书记,切实加强对党务工作者的培训和指导。

第四十六条  学校党委组织部负责对全校发展党员工作进行宏观管理、分类指导。每学期初,依据各单位上报的发展计划,结合上一年度党建工作情况等,核定学期指导性发展计划;发展党员工作过程中,会同其它党务部门加强对各基层党组织发展党员工作的监督,进行抽查等,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对发展党员工作先进的基层党组织进行总结、表彰、推广经验。年底进行专项考核,并开展群众对大学生党员发展工作的满意度测评。

第四十七条  各二级党组织要根据学校党委组织部下达的发展党员指导性计划,科学制定和实施本单位发展党员计划,实际发展党员数不能突破计划数。必须规范使用省委组织部印制的带有年度编号的《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

第四十八条  严格执行发展党员工作程序,坚持“谁主办、谁记录,谁负责、谁签字”的原则,按照“一人一档、一事一记、一步一审”的规范要求,对发展党员工作每个阶段、每个环节的情况进行详细记载,实行全程记录。要规范档案收集登记、管理归档、保管保密、调档查阅等流程,健全发展党员工作全程纪实档案。要妥善保管党员档案,并按有关要求做好移交工作。

第四十九条  严肃发展党员工作纪律,防止在发展党员工作中搞不正之风和通过不正当手段发展党员。对不坚持党员标准、不履行程序和培养考察失职、审查把关不严的党组织及其负责人、直接负责人要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并进行相应的组织处置。对采取弄虚作假或者其他手段把不符合党员条件的人发展为党员的,或者为非党员出具党员身份证明的,追究经办者、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对违反规定吸收入党的,一律不予承认,并在支部大会上公布。

第五十条 发展党员工作接受全校师生员工的监督,学校纪委办和党委组织部负责受理有关的检举和申诉,制止并纠正一切违纪和违规行为,对有关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或建议。对于发生违规行为的基层党组织进行通报,并给予相应处理。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本细则由中共常州大学委员会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五十二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常州大学发展学生党员工作实施细则(试行)》常大委〔20138号自行废止。

 

 

  常州大学党委办公室                      20141217日印发 

 

常大委〔201452